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2015年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24/0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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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日常生活及社会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然而,并非所有已经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如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则可能被依法认定或者宣告无效,并由此对参与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各方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2015年民法典》的规定,哪些情形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后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下文中,维益律师事务所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1.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能够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同或者单方法律行为。

为了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并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该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生效条件。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1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满足有关主体资格、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以及行为目的和内容等条件;此外,在法律明确规定行为形式属于生效条件的情况下,该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符合法律对形式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第117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1. 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生效:

a) 行为主体具有与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适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 行为主体完全自愿参加该民事法律行为;

c) 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

2.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属于其生效条件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如缺少第117条规定的任何一项生效条件,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民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或者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情形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自该行为成立之时起,不产生、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具体情形

2.1. 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道德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或者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道德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中,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主体不得实施特定行为的规定;社会道德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并得到社会共同体认可和尊重的行为规范。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或者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道德的,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并依法无效。

2.2. 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24条的规定,当事人为掩盖另一民事法律行为而虚假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该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掩盖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但该被掩盖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亦属于无效情形的除外。当事人为逃避对第三人的义务而虚假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3. 由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及行为控制存在困难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由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及行为控制存在困难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或者实施的,如依照法律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设立、实施或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则根据该人员法定代理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并非由上述主体设立或者实施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当然无效。《2015年民法典》第125条同时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其中包括:

  • 为满足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仅使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即使民事法律行为由前述特殊民事主体实施,也并不当然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4. 因错误认识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在设立过程中存在错误认识,致使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订立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的,存在错误认识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虽然民事法律行为在设立过程中存在错误认识,但当事人订立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该错误认识,从而仍可实现订立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的,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因此而无效。

2.5. 因欺诈、威胁或者胁迫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受到欺诈、威胁或者胁迫而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中,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故意实施某种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对行为主体、行为标的的性质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设立该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威胁、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故意实施某种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为避免其本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信誉、人格尊严或者财产遭受损害,而被迫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

2.6. 因行为人在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时不能认识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时处于不能认识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7. 因未遵守法定形式要求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关于形式生效条件的规定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 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采用书面形式,但该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已经履行该民事法律行为中至少三分之二的义务的,根据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民事法律行为已经采用书面形式设立,但违反法律关于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规定,而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已经履行该民事法律行为中至少三分之二的义务的,根据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3.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31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自该民事法律行为设立之时起,不产生、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并相互返还已经受领的财产或者利益;
  • 无法以实物方式返还的,应当折价以金钱方式返还;
  • 善意一方已经收取的孳息、收益,无须返还;
  • 因过错造成损害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涉及人身权的,依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4.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时效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32条的规定,对于该法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第128条及第129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时效为2年,分别自下列日期起计算:

  •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及行为控制存在困难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人自行设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日;
  • 因错误认识或者欺诈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民事法律行为系因错误认识或者受欺诈而设立之日;
  • 实施威胁、胁迫行为的人终止其威胁、胁迫行为之日;
  • 不能认识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之日;
  • 因未遵守法定形式要求而涉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设立之日。

对于《2015年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道德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124条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时效不受限制。

补充说明: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第125条至第129条规定的情形,前述2年时效届满后,如有权主体未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这一内容在原越南文段落中尚未体现,若用于律师事务所网站文章,建议补充,以使对第132条的介绍更加完整。

综上所述,在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时,各方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主体资格、真实意思表示、行为目的、行为内容以及行为形式等方面的法定条件,以避免因不符合《2015年民法典》第117条规定的生效条件,或者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或者宣告无效。

充分了解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有助于个人和组织提前识别并防范潜在法律风险,同时更好地保障其在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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