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越南犯罪,能否被送回中国审判和执行刑罚?
近来出现不少观点认为:“中国公民在越南犯罪,将被引渡回中国审判或执行刑罚,而不按越南法律处理”。
由此,不少中国人(及其家属)相信:
- 只要拥有外国国籍,就会被“送回本国”。
- 有了律师,就能“很快申请回国审判和执行刑罚”。
- 引渡或移管是理所当然的权利。
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准确的理解,混淆了三项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包括:(i) 越南对犯罪的处理管辖权;(ii) 引渡;(iii) 在押服刑人员的移管。
明确区分这三种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每种机制的目的、适用条件和执行程序完全不同。若一开始便理解有误,当事人可能对被送回本国的可能性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从而影响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方案的选择。

一、外国人(包括中国公民)在越南犯罪,是否会按越南法律处理?
答案是:会。
《2015年刑法》第5条第1款规定:
刑法适用于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
该规定体现了越南刑法中的属地原则。据此,凡在越南领土上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属越南刑法的调整范围,不区分实施犯罪行为者是越南公民还是外国人。
对于外国人,《刑法》第5条第2款规定:
对于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犯罪、依越南法律、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享有外交或领事豁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问题依该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规定解决;该国际条约无规定或无国际惯例的,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因此,除享有外交豁免或领事豁免的情形外,在越南犯罪的外国人仍将依越南法律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据此,若中国公民在越南领土上实施犯罪行为,原则上仍属越南诉讼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引渡是否就是把犯罪人送回其本国审判?

产生误解的原因之一,是把“引渡”概念等同于“把犯罪人送回其国籍所属国”。
根据《2025年引渡法》第3条第1款:
引渡是指越南向外国、或外国向越南,移交在本国领土上有犯罪行为或被刑事判决、且现处于本国领土上的人,以便接收国对该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
因此,引渡的本质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依有管辖权国家的请求进行,以服务于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
据此,在越南犯罪的中国人并不当然被送回中国审判或执行刑罚。
更重要的是,《2025年引渡法》并未规定在越南犯罪的外国人将当然被引渡回其国籍所属国。
只有在满足全部法定条件的基础上,才会考虑引渡,其依据为:
《2025年引渡法》的规定;
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
依法律规定的对等原则。
对于在越南领土上实施的犯罪行为,越南依《2015年刑法》第5条规定的属地原则享有刑事管辖权。因此,犯罪人原则上属越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管辖范围;只有在具备依据并满足《2025年引渡法》条件时,才会考虑引渡。
三、外国人(包括中国公民)在越南被判刑后,能否被移送回本国服刑?

另一个常与引渡混淆的问题,是在押服刑人员的移管。
根据《2025年被判刑人移管法》第3条第1款:
被判刑人移管是指越南与外国之间,依据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相互移交有意愿被移送回国、且接收国同意接收的在押服刑人员,以便其继续服刑。
根据该规定,移管机制只有在犯罪人已被审判且判决已生效后才适用。
该机制的目的并非替代越南的侦查、起诉或审判活动,而是为被判刑人创造条件,使其在其国籍所属国或同意接收的国家继续执行剩余刑罚。
对于正在越南服刑的外国人,《2025年被判刑人移管法》第32条规定,移管只有在同时满足多项条件时才会被考虑,其中基本条件包括:
是接收国的公民,或在接收国无限期居留,或获接收国同意接收;
犯罪行为在移管时按接收国法律同样构成犯罪;
收到移管请求时,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还有1年;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少于1年;
判决已生效,无任何正在等待处理的诉讼程序;
取得在押服刑人员的同意;若其为未成年人,或因年龄、健康状况及精神状态无法表达移管同意的,须取得其合法代理人的同意;
已履行完判决中的民事责任、罚金及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及其他法律责任,或由接收国、其他机关、组织、个人协助履行,或接收国承诺保证其被移送回国后履行这些法律责任;
接收国有权机关提出移管请求的,须取得越南的同意;由公安部提出移管请求的,须取得接收国的同意。
此外,该法第33条还规定了多种拒绝移管的情形,其中包括:移管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国防、国家安全,或有根据认为被移管人在接收国有遭受酷刑、报复、逼供、虐待或不人道待遇风险的情形。
由于须同时满足越南法律、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的多项条件,且需越南与接收国双方同意,被判刑人移管并非对在越南被判刑的外国人当然适用的机制。因此,认为中国公民在越南犯罪仅因其具有中国国籍便当然被送回中国审判或继续服刑的看法,缺乏法律依据。
四、结论
从《2015年刑法》、《2025年引渡法》和《2025年被判刑人移管法》的规定,可以确认:
第一,中国公民或任何在越南领土上犯罪的外国人,原则上均须依越南法律承担刑事责任,除依国际法享有外交豁免或领事豁免的情形外。
第二,引渡并非对在越南犯罪的外国人当然适用的机制,而是依《2025年引渡法》及国际条约规定的严格条件进行的国际合作活动。
第三,被判刑人移管并非替代审判过程,而只有在越南法院判决已生效、且被判刑人完全满足《2025年被判刑人移管法》条件后才可能被考虑。
因此,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断言:中国公民在越南犯罪,仅因其具有中国国籍便会被送回中国审判或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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